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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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会计服务咨询机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管理,促进会计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5〕23号)有关规定,决定对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批且正常运行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摸底调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05年4月20日以前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山东省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1〕26号)审批设立,且目前仍在正常运行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此次调查不包括于2005年4月20日以后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5〕23号)要求,审批设立或变更为代理记账机构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
二、调查应提交的材料
1、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2、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业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设立资格认定书、工商营业执照、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
4、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5、会计咨询服务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2)。
三、调查的要求
各市、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宣传、组织,切实将此项工作做细、做实,并于5月30日前将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会计咨询服务机构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省财政厅会计处。联系人:仇文娟 徐仰成;联系电话:0531-82669970
附件:1、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2、会计咨询服务机构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1:
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会计咨询服务机构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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