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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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和注册登记程序
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会〔2005〕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会〔2006〕17号)。 (一)自通知下达之日起,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冠名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账资格(机构名称中应含有“代理记账”字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财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申请人持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三)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同时携带原件: 1、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简历,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包括档案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7、使用财务软件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山东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软件名称、模块、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