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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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县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管理工作,有依法保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责。 《会计法》对侵犯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条款。①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②“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为维护《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会计人员奖励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办法,不断加大会计监督检查力度,有力地维护了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