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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事指南
来源:  发布时期:2016-06-14  点击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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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支付业务
    支付中心支付科根据《滨州市市级财政深化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直接支付业务。办理地点:财政大厦503室,联系电话3187618。
(一)预算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在直接支付系统内录入支付数据,经复核后打印出纸质凭证,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由单位负责直接支付的会计人员报送支付中心支付科审核并支付。
(二)需提报的材料
1.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提供《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收款方为对公账户金额超五万元的;收款人是个人的直接支付申请,还需要提报经单位负责人审签的有效发票复印件。
2.单位项目支出中执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3.预算单位大额工程采购支出实行直接支付时,需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代理核算业务
支付中心会计代理科根据《滨州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代理核算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会计代理业务。办理地点:财政大厦505室,联系电话3187617。
(一)会计代理单位报账会计将整理粘贴好的单位原始凭证交会计代理科办理授权支付业务,工作人员接单后按业务流程录入、审核,将生成、打印出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加盖“代理结算章”交报账会计。
(二)代理单位报账会计凭会计代理科加盖印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到会计代理科资金会计处开具现金、转账支票,编写支付密码。
(三)代理单位报账会计凭会计代理科签发的现金、转账支票连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到指定的代理银行专柜提取现金或转账。
(四)每月月初,会计代理单位报账会计到支付中心会计代理专柜领取上月单位会计报表对账,并在当月10日前送回。
三、工资统发业务
    支付中心工资科根据《滨州市市级财政统发工资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办理工资统发业务。办理地点:财政大厦506室,联系电话3187567。
(一)单位增加人员办理程序
如预算单位需增统发工资人员,在每月20号之前,单位经办人员将经编办、组织、人保部门审批的增人手续报工资科,工资科将增人材料汇总签字后报业务科室签字,再报分管领导、领导签字后,方可在统发工资系统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单位减少人员办理流程
如预算单位需要减少人员,在每月月底之前将组织人保部门批复的人员变动手续报工资科,然后根据单位报减《变动审核表》予以调减。
(三)增资办理程序
预算单位统发工资人员有需要调整工资的在每月月底之前,单位经办人员将组织、人保部门审批的调资工资表、花名册及单位自己填写的《变动审核表》报工资科,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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